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采购代理机构采用询价方式组织一个货物类项目采购。询价公告发布后,有三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经评审,供应商A公司因未提供税收证明,资格条件不合格被认定为无效响应。最终,报价最低的B公司成交。
成交公告发布后,A公司提出质疑。原来询价公告资格条件要求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近一年内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供应商A公司提供的三个月税收证明内容为地方政府水利建设基金和工会基金。A公司认为,水利建设基金是专项用于水利建设的政府性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应按照销售收入来计提和缴纳,而且水利建设基金申报时计税依据的是营业收入。
问题引出
1.水利建设基金证明可以作为税收证明吗?
2.如果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只有两家,询价活动还可以进行吗?
专家点评
问题一:依法纳税是供应商应尽的义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材料包含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明确,供应商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供应商税务登记证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凭据。如果没有税收证明,可作为没有实质响应询价通知书不予通过资格审查。
在采购实践中,也有无法提供税收证明的例外情形,例如,新成立的公司没有税收证明,法规规定的不需要完税的(一类丶二类事业单位)等。但也需要提供可以代替或说明的材料。
案例中,A供应商提供的是地方政府水利建设基金和工会基金。虽然说水利建设基金申报时计税依据的是营业收入,但水利建设基金是专项用于水利建设的政府性基金,基金不是税收。现行的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基金证明能代替税收证明。所以,水利建设基金证明不可以作为税收证明。
问题二:在询价采购活动中,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只有两家,应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条第三项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